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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答辯狀
被告律師答辯狀【1】
答辯人:濟南東方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濟南市歷下區(qū)文化東路X4號文東花園X座X單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fā)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y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yī)院第一次出院(20**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xù)誤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
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y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
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yǎng)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
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fā)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代理被告辦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答 辯 狀
答辯人:王某,女,42歲,漢族,現住址:呼和浩特市×小區(qū)×號×樓。
答辯人因與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在其訴狀當中闡述,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醫(yī)院住院8天后又到醫(yī)學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錯誤的,根據253醫(yī)院病歷第8頁的記載,原告是20**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醫(yī)院住院時間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住院,是在未經醫(yī)療機構同意,沒有轉院證明的情況下擅自轉院進行的治療,因此原告的闡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觀事實。
二、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有誤,答辯人不予認可。
1、原告對醫(yī)療費的計算,在本案中原告受傷后第一次接受治療的醫(yī)院是解放軍253醫(yī)院,第二次到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接受治療,沒有轉院證明屬于擅自轉院治療并且在治療過程當中存在有大量不符合臨床技術規(guī)范的不針對性治療及用藥現象,因此產生出的巨額不合理費用,答辯人不能夠接受,對于原告擅自轉院接受治療所產生的醫(yī)療費,答辯人不予賠償。
2、原告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等的計算,因沒有事實依據,且原告接受的是住院治療,因此數額計算有誤,答辯人不予認可,原告應當依據本案事實重新進行計算。
3、對財產損失費計算不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未作財損價值鑒定,扣減折舊費,直接按財產全損進行主張,對此答辯人有異議,不予認可,原告應當對所損財產進行財損價值鑒定,重新進行計算。
三、本案中答辯人車輛也有毀損,應當與原告進行經濟損失折抵。
20**年7月3日答辯人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答辯人車輛亦有損壞,并且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答辯人車輛被法院查封、扣押近1年之久,由于長時間停放,車輛自然耗損嚴重,已近報廢,且這近一年來原告保全答辯人車輛,給答辯人造成車輛保管費等等巨額經濟損失,因此原告應當與答辯人進行損失折抵。
被告律師答辯狀【2】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fā)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
事故發(fā)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
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y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y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y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zhèn)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院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同市南郊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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