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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分公司,住所地:臨河區(qū)建設南路35號
負責人:陳建權, 公司經(jīng)理
因原告烏海市昌順物流有限公司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
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答辯如下:
1、原告主張的蒙XXXX號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10萬,機動車損失險32.3萬,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2、 但是本案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的事故形成原因:“認定被告安海祥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且安海祥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1款,35條和《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條、第18條之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第6條第7款的第4小項:“駕駛人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以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基于上述事實與理由,本案原告所請求賠償項目不屬于保險
合同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 承保范圍。
原告要求答辯人在保險合同險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車輛施救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
4、鑒定費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鑒定費是原告的間接損失、收據(jù)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5、關于訴訟費問題。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可知,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及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同時,答辯人對蒙LLS825號肇事車輛承擔的是合同責任,而不是對事故受害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答辯人沒有對受害人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因事故導致的受害人的損失,以及訴訟的形成,沒有任何過錯。
該費用明顯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故答辯人不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5月13日
答辯人現(xiàn)答辯【2】
1、原告投保情況:原告主張的蒙XXXX89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
2、答辯人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指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其主要功能是賠償車輛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車內(nèi)人員的傷亡的保險。
本案原告在車輛靜止狀態(tài)下因下雪路滑摔倒受傷,與交通意外無關,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承保范圍。
原告要求答辯人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請
求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關于訴訟費問題。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等規(guī)定可知,答辯人沒有對原告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因事故導致的受害人的損失,以及訴訟的形成,沒有任何過錯。
該費用明顯賠償范圍內(nèi),故答辯人不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磴口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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