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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答辯狀
個人債務是指當事人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個人承擔個人的現(xiàn)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當然,它也可以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fā)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
夫妻共同還是個人債務的答辯書
一、以法法律規(guī)定王某某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系王某某個人債務,應由王某某個人承擔,法律規(guī)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也是區(qū)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依據。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舉債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除外。
(3)舉債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的精神,確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系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有兩個基本的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產生的債務。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
該條說明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應當基于夫妻關系締結的目的性,對日常生活需要行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作出區(qū)分,對日常生活需要行為所形成的債務,適用家事代理的有關規(guī)定,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于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不屬于家事代理,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根據債的相對性理論,應以行為相對人為債務人,債務人的配偶不承擔責任
二、以下7點說明了5個事實,事實1:王某某所借債務并非為了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事實2:王某某與張某某并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就是說張某某對王某某的借債完全不知情;事實3:王某某借債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用于賭博揮霍;事實4:張某某并未分享該債務的利益。
事實5:王某某舉債的行為系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不屬于家事代理,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根據債的相對性理論,應以行為相對人即王某某為債務人,債務人的配偶張某某不承擔責任。
1、目前某某法院和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受理的訴王某某民間借貸案件涉案標的不加利息只算本金從2011年7月至12月共計1157萬,其中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借款金額為962萬(該時間段系某某檢查院查明的王某某沉迷賭博,騙取借款用于賭博揮霍的時間),2011年7月借款195萬,上述說明,王某某向某某的借款是在張某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且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賭博揮霍。
2、其次王某某從2001年開始就時常借錢參予賭博,并多次寫下保證書;雙方因此多次鬧離婚,但被告張某某在王某某再三保證并寫下保證書、親人勸說和看到小孩太小離婚影響小孩的情況下沒有離婚,而只是分居。
3、再次,2012年12月8日王某某與張某某的《離婚協(xié)議》中第二條明確確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某某即沒有經商,也沒有從事其他工作 ,家庭開支從沒有承擔分毫,全部由張某某在外經營生意所得承擔,從2000至2011年期間王某某每月都收房屋租金三萬元左右供王某某開銷,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存在以任何一方名義對外產生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確認張某某在離婚后給王某某200萬元幫助王某某償還離婚前的賭債。
4、除張某某平時給王某某拿的錢不算,王某某每月收租金就3萬多元,一年總租金收入盡40萬元,但家庭生活的開支確全是張某某支付,退一萬步講,就算王某某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依據東莞市2011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才27495元,租金收入已超出了東莞市2011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0倍;而且王某某使用的信用卡也是張某某的副卡,由張某某直接還款。
王某某在短短6個月借款1157萬元也決不可能是用于家庭生活開支。
5、某某檢查院和法院也已查明王某某在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沉迷賭博,為籌集賭資,便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利用事先制作好的假房產證騙取巨額款項,然后將騙取的借款用于賭博揮霍一空的事實起訴王某某涉嫌詐騙一案已開庭審理并已判決)
6、本案中,眾原告與王某某之間表面上看是一種民間借貸糾紛,但從《借條》上反映和王某某的陳述均可以看出眾原告與王某某之間是一種非法的經濟利益共同體。
其年利率高達360 %。
該利息遠遠高于法律規(guī)定,實屬非法牟取暴利,是一種極其不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
7、張某某做為一個企業(yè)的老板,住著別墅,開著豪車,有過千萬元的固定資產,足以買車、買房供家庭開支、生意周轉。
退一萬步來講,就算真的生意不好需資金周轉,張某某完全可以用自己千萬的固定資產去銀行抵押貸款,張某某做為一個現(xiàn)代企業(yè)的老板,有著一定的法律意識,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放棄自己有的上千萬資產不用,而去借年利率高達360 %的高利貸來支付生意周轉。
據此,原告某某訴稱王某某借錢是用于生意周轉問題顯然與事實不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 眾原告有責任對王某某的借款用途和該款項的走向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原告主張該債務用于家庭生活系夫妻共同債務顯然與事實不符.
三、關于舉證責任的問題。
1、在夫妻雙方均參與的債權債務糾紛中,債權人與夫妻雙方均參與并見證了舉債行為的始終,各方當事人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了解具體借貸行為的真相,因此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合理的。
但是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配偶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配偶方往往沒有參與到具體的舉債活動中,其得知舉債行為多在事后,從這個角度來看,舉債人配偶根本無法就舉債過程中發(fā)生的事項舉證,因此由舉債人配偶就與舉債過程密切相關的事項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2、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行為中,應當分情況明確舉證責任承擔:第一,如果債務人配偶參與了舉債行為,則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由舉債人配偶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關于個人債務的約定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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