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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交通事故上訴答辯狀

時間:2022-10-05 18:07:56 答辯狀 我要投稿

2017年交通事故上訴答辯狀

  2017年交通事故上訴答辯狀【1】

2017年交通事故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麥某(系被害人黃XX之夫),男,壯族,1936年10月13日生,住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XX房

  答辯人:麥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XX.

  答辯人:麥小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廣西縣縣通二級公路北流XX 宿舍

  委托代理人:廣西國海律師事務所,伍志銳律師,電話:13077797853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與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已經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但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

  現(xiàn)針對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黃XX適用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是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黃XX被害時已經72歲,其丈夫麥某也72歲,而且丈夫癱瘓在床,為了方便照顧兩個年邁的老人,作為大兒子的麥小某自從2007年開始就把他們兩個接到自己所在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XX單元102房居住,由于母親黃XX尚有一定的勞動能力,而兒子麥小某工作地方又遠在港南區(qū)瓦塘鄉(xiāng),平時上班早出晚歸或者隔幾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時照顧癱瘓在床的父親麥某主要由母親黃XX承擔。

  現(xiàn)在母親黃XX走了,孝順而經濟困難無法請保姆的兒子麥小某不得不把父親帶在自己身邊方便照顧。

  這些都有相關的證明和房產證等證實,若上訴人覺得可疑,可以申請法院到現(xiàn)場核實。

  另外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及《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城鎮(zhèn)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自治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被害人黃XX被害時72歲,計算賠償年限為7年多,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賠償標準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

  二、一審認定數額正確。

  該案中,答辯人為了處理被害人黃錦云的后事客觀上確實耽誤了工作時間,產生了誤工費;同時也產生了交通費和住宿費;而且因為黃錦云的死,造成兩個孩子從此失去母親,癱瘓在床的丈夫沒有妻子照顧的悲劇,給原告造成經濟上極大的損失,精神上極大的痛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和數額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

  三、該案中,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

  若沒有一審被告李永干駕駛桂R—02917號大型普通客車對黃錦云的碰檫,黃錦云就不會被無名氏逃逸車撞倒,不被撞倒就不會被一審被告黃世海駕的車碾壓,不被碾壓黃錦云當然就不會在該事故中死亡。

  所以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的結果。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類型所作的規(guī)定。

  該解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

  要求有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

  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

  二是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lián)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

  要求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素不相識,因先后對黃錦云的碰、撞、碾壓,造成了黃錦云死亡的后果。

  三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黃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的違法駕車行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

  因此,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應當對黃錦云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另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該案中一審判決后承保黃世海駕駛的湖南MA—H960號農用運輸車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以為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已經把它該承擔的賠償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帳戶上,真正體現(xiàn)了快速理賠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的判決。

  此致

  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

  代書人:

  20XX年6月2日

  道路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被上訴人):※※※,男,漢族,生于※※※年※※月※※日,戶籍在:※※※縣※※鎮(zhèn)※※村委※※村※※號。

  代理人: ※※※,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xiàn)住※※※縣※※※鎮(zhèn)※※※號。

  受被上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被上訴人※※※答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2014)※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現(xiàn)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在合法程序內予以認可,也就認可其證明力以及法律效力。

  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檢驗結論通知書,沒有違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具體規(guī)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檢驗結論通知書》,且上訴人在《檢驗結論通知書》簽字確認了這些屬于道路交通認定書的組成部分。

  上訴人認可了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其違法,沒有證據證明事實的不真實,那其主張“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不客觀,導致賠償責任劃分錯誤”是不成立的。

  2、短期回農村,不視為城鎮(zhèn)生活的中斷

  2. 1,銀行對賬單可間接證明

  銀行對賬單是對離開廣東順德※※公司,通過銀行發(fā)給的工資。

  雖然,銀行對賬單沒有顯示匯款從何處來,但是,顯示銀行賬號出現(xiàn)交易,且與多位證人證明:被上訴人在事發(fā)前在廣東順德※※公司工作,銀行對賬單與其他證據結合驗證,也給予了間接證明被上訴人在佛山工作。

  2.2,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即可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

  上訴人把證明方式之一與證明材料必須全部具備相混淆,要證明“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這一事實,只要證據具有“三性”即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即可,并不要求證據的數量和種類。

  沒有規(guī)定要求上訴人必須提供有關生活、工作、單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清單、居委會證明等全部有關證據才可以認定。

  法律沒有規(guī)定,上訴人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條:因交通事故傷亡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的《復函》精神,各省、市的也作出具體規(guī)定。

  農村居民按城鎮(zhèn)標準進行賠償需具備一定的條件:江蘇、山東、江西、廣西等省只要滿足一個條件,即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鎮(zhèn)標準進行賠償。

  因此,上訴人要求必須備齊多種證據才可以證明“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由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只要達到一個條件,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鎮(zhèn)標準進行賠償;更顯示人性化。

  不規(guī)定一定要證明工作單位與工資收入,只需要證明在廣東佛山居住一年以上即可。

  而被上訴人在結婚登記前就與※※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佛山的租用房,本案的被上訴人的妻子婚前的《佛山市順德區(qū)勒流醫(yī)院的檢驗報告單》、《勒流醫(yī)院超聲波檢查報告單》以及《婚姻登記證明》、《※※衛(wèi)生院的超聲波檢查報告單》、《出生醫(yī)學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與其妻子長期在佛山市生活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租賃合同》、以及幾位證人證詞、證據之間得以相互驗證;證人與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利害關系;證人與證明的結果沒有利害關系;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其妻子在佛山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證明被上訴人為了照顧其妻子分娩才暫時到戶口地短期回農村。

  2.3,短暫回家不視為中斷,彰顯法律公平正義

  被上訴人從2013年6月離開原來工作居住的地方返回戶口所在地,到2013年7月5日發(fā)生交通事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離開原來居住為由,認為已經不在城鎮(zhèn)居住?以此認為法院錯誤認定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

  被上訴人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民法規(guī)范采取了法定住所與擬制住所相結合的辦法。

  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加大,候鳥式人員越來越多,有很多人的工作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不在一個地方,只在過年期間或短期回農村探親等,工作的地點成為慣常居所所在地。

  被上訴人經常居住地為廣東佛山,主要生活來源也在廣東佛山,雖然,被上訴人為了照顧其妻子分娩,回到戶籍地,但這屬于短期回農村,不視為中斷。

  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zhèn)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zhèn)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xù)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

  對短期回農村不視為中斷,是一個好的制度讓正義得以伸張的表現(xiàn),法律的最高價值就是公平和正義。

  法律價值有自由、正義、秩序。

  當法的價值沖突時候,則是以自由、正義、秩序為順序,法律無論其內容抑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

  法的價值意味著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體現(xiàn)了公平正義。

  被上訴人短期回農村照顧分娩,也是彰顯法律人性化的表現(xiàn),不能以短期回家就視為城鎮(zhèn)居住生活的中斷,否則難以更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畢竟,被上訴人的經濟來源主要在廣東等城鎮(zhèn)工作所得,一審證人庭審筆錄也證實,證人也證明了被上訴人短暫回農村,提過等生完小孩再回廣東的事實。

  因此,在佛山居住生活,并不因為照顧其妻子分娩而中斷。

  3.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的賠償數額適當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了上訴人負主要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負70%的責任,被上訴人負30%的責任是公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五款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一審適應法律正確,判決得當,應予維持。

  綜上,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司法公正,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般代理人: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 O 一五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案的民事答辯狀【3】

  (本文作者: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 馬慶勇 律師 15800914918)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業(yè)已受理并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xiàn)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fā)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fā)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

  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fā)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厘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fā)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fā)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zhí)照和操作證,不按規(guī)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zhí)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fā)時,原告父親并沒有攜帶行車執(zhí)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并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guī),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事發(fā)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xù)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jiān)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

  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fā)之后,答辯人立即停車,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

  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

  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fā)時,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法庭應一并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戶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戶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31288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并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答辯人并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復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于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復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于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應出具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就本案而言,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并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

  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

  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并解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yè)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于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

  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復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核準。

  并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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