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預約合同四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預約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預約合同 篇1
什么是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日常的買賣與借貸中,我們都要簽訂合同,這是雙方互相約定達成的一種契約,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簽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之前有時會簽訂預約合同,那么什么是預約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一、預約合同概念
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預約合同最早存在于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后被有些國家擴及于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guī)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國立法上應補充預約合同的規(guī)定,完善合同法。
二、成立與效力
如前所述,預約合同的本質為契約,因此,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契約的規(guī)定。但應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因而在性質上它只能是諾成契約,
合同換言之,預約合同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約的可能性。
在理論上,預約合同與本合同(或稱本約)的區(qū)別是十分明確的`,因履行預約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為本合同。但在實務中,有時很難辨別一項合意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合同。因此,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界定,不能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稱來論斷,而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
關于預約合同的形式,原則上與一般合同一樣,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但下列兩種情況須斟酌:
一是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本合同為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是否也應當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訂立,對此,通說認為應視本合同所以為要式的理由來確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慎重考慮為理由,如立有字據之贈與,則其預約也應解釋為須與本約采取同樣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證據時,預約不必與本約采取同樣方式。立法上如中國《澳門民法典》第404條之一規(guī)定,預約合同適用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但當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規(guī)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應延伸適用于預約合同的規(guī)定除外。
二是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僅限于本合同,則預約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響;如當事人約定本合同的形式擴及于預約合同,則從當事人的約定。
預約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債的效力?根據各國立法例,無論是作為一般條款的預約合同,還是作為個別契約的預約合同,事實上都賦予了債權契約的效力。例如,1977年3月,在馬來西亞商人訴三井公司(Mitsui&Co.)一案中,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依照民法典對買賣預約的規(guī)定,認定了當事人間股份轉讓預約合同的效力,承認了預約義務的合法性,因此,判令被告因未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而向原告賠償。
因此預約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但大家應該注意:一是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二是當事人的約定,這兩種情況須斟酌。
預約合同 篇2
1.預約是合同的一種,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應本著誠信原則進行履約。違反預約當然也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預約非本約,其存在的目的是準備簽訂本約,故其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不同于本約。在一般情況下,預約的內容并不能直接轉化為本約。預約所要求的內容必須通過簽訂本約才能成為履行標的。
因此,對于商品房認購書的違反,首先構成違約,當事人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承擔責任的'方式,又因其并非本約,故守約方并不能要求其按照預約所約定的內容進行履行,也不能強制對方履約,否則就違反了契約自由原則。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只有一種即賠償。
我國《商品房買賣解釋》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按照此條,如果雙方在預約中約定了定金,則可按定金罰則進行處理,如果雙方未約定定金的,則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預約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______________》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參照國內和_________市各開發(fā)區(qū)的通行慣例,經雙方協商一致,就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向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出租________樓事宜,簽定《________樓租賃預約協議》。
第二條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_市、_________區(qū)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預約協議。
第二章 雙方法律地位
第三條 甲方系經政府批準成立,負責_________園區(qū)的開發(fā)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條 乙方系經國家批準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主要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_____樓及租期
第五條 甲方將向乙方出租_________園_________號樓,建筑面積共計約為____________平方米,作為乙方_________的經營場所。(實際面積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面積勘測表為準)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租賃本預約協議第五條所定________樓,租期_________年,自雙方簽訂________樓的'租賃合同之日起算。
第四章 有關費用及付款方式
第七條 本預約協議第五條所定________樓的租金為:自通知交房日始______年內,_____樓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日租金為_________元(不含物業(yè)管理費)。
第八條 本預約協議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給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到甲方帳戶作為履約定金。待雙方簽訂________樓的租賃合同后,此定金可轉為租房押金。
第九條 乙方在甲方通知簽訂________樓的租賃合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能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或簽訂合同的租賃期限不滿三年,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的履約定金。反之,甲方違反本協議,并將預約房屋另租給他人,則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本條通知應采取書面形式,乙方的通訊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號碼為:_________。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條 本預約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預約協議的組成部分,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后與本預約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預約協議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立即生效。
第十二條 本預約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約合同 篇4
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商鋪認購意向書》,約定王某向公司支付20xx元意向金后即取得該公司所開發(fā)的小區(qū)商鋪的優(yōu)先認購權,公司負責在正式對外認購時通知王某前來認購。該意向書同時確定該商鋪的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左右的浮動。此后,王某按照約定支付了意向金,但公司對外發(fā)售商鋪時未通知王某前來認購。王某得知公司已經對外發(fā)售商鋪立即交涉,公司以樓價上漲為由拒絕與王某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無法履行,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被告方認為雙方簽訂的意向書只明確了原告有優(yōu)先認購商鋪的權利,而對商鋪的總面積、位置、戶型、朝向等具體事項未加明確,故該意向書屬于預約合同,被告收取的20xx元意向金相當于定金。即使預約合同有效,因一方原因未能最終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按定金規(guī)定處理。
該案一審法院對于該協議屬于預約合同的'性質予以認定,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履約的支出及其信賴利益的損失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000元并返還意向金20xx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均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協議系具有法律約束力預約合同,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認為被告應該賠償預期利益損失,一審判決確定的10000元賠償金額,難以補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在綜合考慮房地產市場發(fā)展的趨勢以及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50000元。
預約是指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預約合同,一般指雙方當事人為將來訂立確定性本合同而達成的合意。預約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導致本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一審賠償10000元的法理基礎在于彌補守約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即一審法院認定該意向書具有預約合同性質,但是并未簽訂正式的商鋪轉讓合同,守約方即原告損失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而二審法院雖然也認為該協議屬于預約合同,但是認為應該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預期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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