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單位合同集錦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單位合同 篇1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單位合同 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租賃事項,訂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共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出租房屋的四至界限;東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系________結構。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租賃期限自二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按 結算,由乙方在每____的____日前交付給甲方。付款方式。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保證承租上述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用房使用。
四、房地產租賃期內,甲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地產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并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責任。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3.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地產,甲方將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
五、房地產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施時,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轉租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并報房屋所在分房地產管理所備案。
3.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予修復。
4.乙方將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xié)助。
5.乙方將在租賃期屆滿時把房地產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xù)承租上述房地產,應提前 個月與甲方協(xié)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guī)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違約金。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擔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xié)商辦法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上述房地產在租賃期內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各自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報房地產管理所備案。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生效。
十二、未合同一式五份。甲憶雙方各執(zhí)一份,三份送房地產管理所。
十三、雙方約定的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單位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租賃事項,訂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共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出租房屋的四至界限;東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系________結構。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
租賃期限自二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按 結算,由乙方在每____的____日前交付給甲方。付款方式。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保證承租上述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用房使用。
四、房地產租賃期內,甲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地產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并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責任。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3.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地產,甲方將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
五、房地產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施時,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轉租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并報房屋所在分房地產管理所備案。
3.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予修復。
4.乙方將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xié)助。
5.乙方將在租賃期屆滿時把房地產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xù)承租上述房地產,應提前 個月與甲方協(xié)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guī)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違約金。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擔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xié)商辦法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上述房地產在租賃期內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各自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報房地產管理所備案。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生效。
十二、未合同一式五份。甲憶雙方各執(zhí)一份,三份送房地產管理所。
十三、雙方約定的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乙(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單位合同 篇4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fā)布)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賠償的具體辦法是: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得賠償費用;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根據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動延續(xù)到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勞動合同屆滿時,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與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只有當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延續(xù)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改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于勞動者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法律對勞動者多加了保護。如果單位違法勞動合同,勞動者完全可以提出仲裁,要求單位賠償自己的損失。
單位合同 篇5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行規(guī)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xù)和后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雇)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ㄒ唬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況的發(fā)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ê贤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②。
。ǘ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ㄈ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通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返41條規(guī)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ㄒ唬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guī)定過于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qū)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yè)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yè)人員重新就業(yè)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guī)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于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yè)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序缺少規(guī)范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規(guī)范,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guī)定。如蚌埠市某企業(yè)工作,改制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guī)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yè)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yè)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yè)員工于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xù)。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fā)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yè)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ǘ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guī)定,是采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采用完全列舉式規(guī)定,不能滿足非常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guī)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于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yè)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yè)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yè)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于“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guī)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于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yè)利用這一法律規(guī)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后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yè)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并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系。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制造型企業(yè)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業(yè)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系。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院對于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則的有效要件未規(guī)定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guī)定。現行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guī)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yè)給每一個員工發(fā)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guī)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于該條規(guī)定法律如何界定?
。ㄈ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guī)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guī)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guī)定:“企業(yè)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 ⑤這樣的規(guī)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復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么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什么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yè)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yè)的困難。我國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范圍,規(guī)定企業(yè)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guī)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guī)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guī)定并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guī)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yè)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guī)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而只有企業(yè)經營狀況惡化并達到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企業(yè)標準的模糊的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yè)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yè)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后據此來判斷各企業(yè)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于各個地方經濟發(fā)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guī)定》規(guī)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yè)連續(xù)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yè)、連續(xù)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guī)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yè)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yè)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yè)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guī)定過于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于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對象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并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鑒于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guī)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fā)揮勞動立法的規(guī)范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系的協(xié)調發(fā)展。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guī)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tǒng)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yè)人員重新就業(yè)非常困難,對于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yè)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guī)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并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采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yōu)榱信e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采取列舉式規(guī)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采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guī)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
現行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并說明理由的程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并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復。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huán)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fā)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guī)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guī)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guī)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具體內容,并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guī)則的情況發(fā)生。
。ㄈ┙洕圆脝T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tǒng)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yè)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yè)破產原因的規(guī)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yè)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yè)破產的界限。
對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采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并采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yè),也無論企業(yè)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yè)虧損,當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yè)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yè)就可以根據和解協(xié)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統(tǒng)一標準,增加了企業(yè)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yè)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yè)裁員的規(guī)模、程序以及對企業(yè)的各種政策優(yōu)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和財政的優(yōu)惠措施來控制企業(yè)的裁員行為。通過優(yōu)化企業(yè)的外部環(huán)境為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yè)生產的發(fā)展,從而促進就業(yè),減少企業(yè)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于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yè)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yè)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guī)范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盡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于裁員的進行。
結 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于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系的流動與穩(wěn)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并且能夠穩(wěn)定勞動關系和促進經濟的發(fā)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盡快通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于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xié)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共同推動社會的發(fā)展。
【單位合同】相關文章:
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09-05
單位向單位借款合同01-13
單位合同08-18
【經典】單位合同08-18
單位的合同05-07
單位向單位借款合同18篇01-13
單位聘用合同06-18
單位借款合同06-14
(精選)單位聘用合同07-10
單位借款合同[精選]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