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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

時間:2021-09-24 16:39:52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運輸合同集合7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運輸合同集合7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1、甲方將貨物運輸裝卸承包給乙方,乙方必須保證不違章、不損壞,貨物保證安全到達目的地,驗收合格為準。如乙方不負責任違章帶來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卸貨時必須找專業(yè)裝卸人員負責,貨物沒下完需移動的,必須加蓋布,捆好再動車。保證貨物數量安全及人員安全。

  3、如運輸裝卸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及不安全事故由車主及裝卸人員自己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4、運輸裝卸費用以當車協議為準,當車費用應由車主當面結清。

  5、此協議自終解釋權歸甲方。

  甲方:

  乙方:

  證人: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2

  發(fā)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及規(guī)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的事宜,依法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運貨物、起止地點及運輸服務內容

  1.1貨物:

  1.2貨物起運地點:

  1.3貨物的卸貨點:

  1.4貨物承運時間及承運數量:

  14.1承運時間:

  14.2承運數量:

  第二條:甲方責任

  2.1保證所托運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甲方應確保所托運產品對乙方罐車罐體無腐蝕,如有腐蝕,甲方需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2.2向乙方提供準確的貨物材料數據安全表(MSDS),以及數量、體積、重量以及送貨地點、電話、聯系人等資料。

  2.3貨物需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

  2.4負責對乙方有關人員進行適當的運作指導和培訓。

  2.5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安排裝卸貨物。

  2.6因甲方原因(或收貨方)造成乙方車輛滯留,甲方應付相關滯留費用(1200元/天)。

  2.7甲方在裝貨前應對乙方的車輛進行安全性檢查,以符合甲方標準,檢查后(經乙方確認產品包裝)在運輸途中產品外包裝未損壞,產品出現質量、重量問題,后果由甲方負責。

  第三條:乙方責任

  3.1乙方及其承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必須有齊備的國家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件及牌照。提供虛假資料一經查證,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2乙方按甲方合同要求準時提貨、運送貨物、并保證在途貨物的安全,直到貨物完整送達簽收,并將簽收的相關單據交回給甲方為止。

  3.3乙方所派車輛必須證件齊全、車況良好、并配有防火、防雨、防盜等安全設施。

  3.4乙方在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異常情況必須立刻報告甲方,并按照甲方人員的要求進行處理,如遇緊急情況,可同時向國家相關部門尋求解決,擅自處理異常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3.6乙方必須將承運的貨物按時、完整、準確地送達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如發(fā)生未經甲方通知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卸貨,甲方將拒付運費并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7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收貨方)裝卸貨,并確保在途貨物的安全,槽罐車運輸貨物的合理損耗為3%。

  3.8貨物運輸為門到門服務。

  第四條:運價及結算方式:

  4.1運價:

  4.2運費支付方式:

  4.3結算方式: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如甲方遲延付款的,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應付款日至實際付款日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5.2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

  5.3乙方自與甲方交接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簽收止。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合同一方不為國家政策變化戰(zhàn)爭、禁運、進出口限額、罷工、地震、洪水、臺風之類自然災害等引起的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yè)秘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秘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合同有效期內,非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和本合約約定解約事件,雙方不得終止合同。

  8.3如國家正式實施燃油稅,雙方應按約定的方式進行調價。

  第九條:糾紛及其訴訟

  9.1如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至區(qū)內的貨物特約承運單位。承運的品牌有:等的貨物。

  二、承運路線及價格

  路線為:此運費不包括貨物開具運輸發(fā)票金額,市內包送達倉庫。

  三、甲方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要托運的貨物包裝必須完好,如因甲方貨物的外包裝不合格造成貨物殘損或在無開箱情況下發(fā)生內包裝貨物短缺等,責任由甲方自負。

  2、方不能交付或在貨物內夾帶危險品,禁運物品給否則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3、甲方有貨物托運時,至少提前知發(fā)貨工廠送貨到乙方收貨點。

  4、甲方在托運貨物時,必須完整提供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以便能準備交付貨物,否則造成失誤及一切裙帶責任,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5、貴重物品應保價運輸。

  四、乙方應盡責任和義務:

  1、交接貨物時,必須提供標準的托運單據一式四聯和甲方辦理相關手續(xù),此單據可作為甲乙雙方的結算憑證。

  2、乙方應按時將甲方的貨物遞至收貨點,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須提前向甲方說明。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貨物丟失貨損壞(除不可抗力自認原因外),乙方必須按預定賠償。

  4、乙方須提供車況好、手續(xù)齊全車輛運輸甲方貨物。

  5、乙方不可將甲方食品與其他有污染或有毒貨物混放,否則由此造成的責任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選擇一項)

  1、貨到即付款。

  2、乙方憑收貨證每月

  六、違約責任: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國家相關法律向當地法院起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運費根據市場行情雙方協商可做適當調整。

  甲方:(公章)

  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公章)

  代表人:

  聯系電話:

  日期: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承包施工的因垂直運輸的需要,向甲方租賃起重機械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甲乙方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下,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的其他附件如下表。該費用共 元,乙方承擔。

  二、租賃期限為安裝調試完畢并經技檢部門檢驗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結束退場之日止,施工期間因工地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工,所造成的租賃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三、進出場費、租金及付款方式

  1、進出場費為每臺(包括進出場的運輸、安裝、拆卸及吊車費用),每臺設備進場安裝調試正式運行后 天內付50﹪,其余款項在設備出場時一次性結清。

  2、甲方進場三個月后,乙方開始支付甲方的前三月租賃;若主體工程沒有施工到第十層,乙方支付甲方租賃費發(fā)生額的50﹪,余款在乙方撥付第一筆工程款時全部付清;以后每月十日前付清上月租金,設備退場前付清所由租費;三十日內按正常費用計算,超過三十日按待機費用(正常租費的 ﹪)結算。

  四、人員管理及安全責任

  1、出租方每臺塔基配備兩名機操人員須持證上崗,配備指揮人員一名。每人每月工資 元。升降機操人員須持證上崗,每臺配備三名,每人每月工 資 元。

  2、雙方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工作,嚴格違規(guī)操作。

  五、雙方責任

  乙方:

  1、責任完成基礎處理、施工操作。

  2、保證設備安裝環(huán)境道路的通暢。

  3、將電源接到設備附近3米內提供所需配電箱一個,并承擔電費。

  4、附墻撐桿如需特別加工時由承擔方負責。

  5、負責出租方設備及配件保衛(wèi)工作,如有人為損失或丟失照價賠償。

  6、免費提供操作人員的住宿地,督促檢查操作人員的運行、保養(yǎng)記錄。

  甲方: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將環(huán)保、整潔設備進入工地交付使用;甲方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乙方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服從乙方統(tǒng)一安排并提供優(yōu)質服務。

  2、甲方出租設備及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規(guī)定或紀檢部門要求的資質證書、合格證及上崗證等。

  3、提供設備基礎預埋相關技術資料,指導乙方制作設備基礎預埋固定件的施工(設備基礎預埋件、附軸和預埋件、標節(jié)、所需機具和材料);進入場的設備應滿足乙方的施工要求。負責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及保養(yǎng),如遇機械或電器故障應按乙方通知 小時內組織技術員趕到施工現場立即搶修,若超過 小時未進場修理,造成停工待料,扣除當天的租賃費。

  4、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違章作業(yè),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

  5、根據工程進度,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抱附軸或升標節(jié)的時間,加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時準備材料、設備和操作人員。

  6、甲方必須按每臺設備配備2名操作工,分班作業(yè),操作人員應服從現場人員和管理,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操作人員不得在酗酒或生病后作業(yè)。

  7、甲方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六、違約責任

  1、上級有關部門檢查中,因設備自身不合格原因造成經濟處罰由甲方負責。

  2、對不稱職的設備操作工,經多次教育累教不改的(處罰3次以上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予以更換,甲方必須在接到通知48小時內更換操作人員,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3、在施工過程中,不管何種原因需扣甲方款時,乙方必須電話告知甲方負責人并說明扣款理由。

  4、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應與甲方協商付款日期,否則甲方有權停機,因此造成的停機租金不變。在確定之日內,乙方應付清所欠甲方的設備租金,否則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2%的違約金。

  5、甲、已雙方合同訂之日生效,甲方必須積極、多渠道組織設備,若到時不能按乙方時間要求租賃設備,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造價3%的違約金,作為乙方損失補償。

  七、退場

  設備退場前承租提前一月通知甲方,設備使用完畢,甲出租方接到承租方書面通知后拆除退場。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時,由有關部門協調或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5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tǒng)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于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于《法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备鶕@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于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于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于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方向探索,傳統(tǒng)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托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tǒng)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fā)展,促使運輸業(yè)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著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yè)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采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復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tài),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qū)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征、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qū)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系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后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于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并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qū)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系,前者對后者有指導作用,后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系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借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于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前者適用國內法,后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qū)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fā)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后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后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后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yōu)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yōu)先,但劃分的最后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后,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后,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后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qū)分沒有什么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范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將客運和貨運相區(qū)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tǒng),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qū)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tǒng)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系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fā)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系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fā)生有機聯系。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qū)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系。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qū)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復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fā)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yè)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guī)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范圍十分廣泛、籠統(tǒng),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占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guī)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并多用于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系。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雇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雇傭和租賃關系,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guī)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guī)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guī)定租費后,可以使用終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則見于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guī)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托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guī)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則托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逼渌麠l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guī)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系已經相當復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雇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fā)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fā)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后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于當時歐洲某一地區(qū)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tǒng)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fā)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系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yè)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系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fā)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fā)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yè)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fā)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yè)已經形成規(guī)模。

  與交通運輸業(yè)的形成和發(fā)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系、主要是運輸合同關系作了相應規(guī)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guī)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guī)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yè)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guī),其中明確規(guī)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采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fā)達國家就陸續(xù)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guī)。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于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fā)展,主要是由于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fā)展,對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guī)范分散見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guī)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tǒng)一規(guī)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托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guī)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系歸類于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雇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托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于寄托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guī)定了“運送營業(yè)”,《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guī)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qū)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guī)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guī)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個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guī)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系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guī)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tǒng)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xù)發(fā)展,交通運輸業(yè)發(fā)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guī)?涨熬薮蟆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制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xù)不斷地、大規(guī)模地修筑主要或是專用于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zhàn)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并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用于作戰(zhàn)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fā)揮了巨大作用,戰(zhàn)后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zhàn)后,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志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yè)的全面發(fā)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yè)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系日趨復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系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筑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yè)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于運輸業(yè)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yè)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yè)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tǒng)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yè)發(fā)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系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系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tǒng)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tǒng)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fā)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guī)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著專門、詳細的規(guī)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guī)范與行政法律規(guī)范并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guī)范。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guī)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guī)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tǒng)民法、商法的范圍,傳統(tǒng)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范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于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沒有不同規(guī)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tǒng)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yōu)閲栏褙熑、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并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于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托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fā)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fā)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fā)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yè),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系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tǒng)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但傳統(tǒng)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yè)和航空運輸業(yè)發(fā)達以后,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fā)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guī)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說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于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于其仍然處于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托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么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么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zhàn)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guī)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yè)進行嚴格規(guī)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yè)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jiān)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說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說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系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于公法還是屬于私法,并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fā)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tǒng)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并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tǒng)的民法、行政法發(fā)生復雜的聯系。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系;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于行政法規(guī)定的范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系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tǒng)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征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tǒng)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tǒng)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系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脫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布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guī)和運輸規(guī)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tài)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于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guī)范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說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于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tǒng)一

  各國關于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tǒng)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xù)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tǒng)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fā)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于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并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tǒng)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范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guī)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么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么規(guī)定國際條約優(yōu)先,國際條約優(yōu)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tǒng)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沖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fā)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于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fā)展很難平衡,經濟關系方面的矛盾和沖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tǒng)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沖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沖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tǒng)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運輸合同是十分復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tǒng)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qū)別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督洕▽W》(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guī)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并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發(fā)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系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種商品交換關系發(fā)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系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后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系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边@一精辟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guī)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yè)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合同關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guī)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guī)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qū)別?瓦\合同可屬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托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tǒng)民法理論出發(fā),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guī)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于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復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guī)范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tǒng)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征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范圍過于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運輸活動中發(fā)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征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fā)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fā),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于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xù)發(fā)展導致壟斷產法規(guī),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fā)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guī)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guī)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系就不復存在,經濟關系就成為高度集中統(tǒng)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zhàn)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于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系(經濟關系)的認識和運輸關系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于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yè)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yè)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里,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fā)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后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F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并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yè)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yè)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yè)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yè)務進行嚴格監(jiān)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托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托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yè)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于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yè),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yè)務,避免運輸企業(yè)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yè)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里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yè)的公用性和獨占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fā)達國家運輸業(yè)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fā)點的回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yè)重返私營化和放松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yè)的嚴格管理變?yōu)榉潘晒芾。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yōu)橐苑蛇M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fā)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yè)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yè)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yè)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yè)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yè)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yè)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yè)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yè)首先應符合民法規(guī)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guī)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于運輸企業(yè)的公用性和獨占地位,運輸企業(yè)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guī)定,如鐵路運輸企業(yè)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guī)定,航空運輸企業(yè)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guī)定,海運企業(yè)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guī)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范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guī)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guī)定,只有法律未做規(guī)定、沒有不同規(guī)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于運輸合同法定,并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tǒng)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guī)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于運輸企業(yè)的壟斷和獨占性質,以及頻繁發(fā)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系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guī)范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fā)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guī)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guī)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fā)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guī)定制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運輸合同 篇6

  水路運輸合同

 。 )海運計字第 號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省海上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托運 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于 天內集中于 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yè)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于 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xù)時起于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guī)第三條規(guī)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fā)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yè)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jiān)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fā)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guī)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規(guī)定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協商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合同管理機關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武漢鐵塔廠(委托方)

  乙方:谷城通達物流有限公司(承運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雙方充分、平等的協商,特制訂本運輸合同。

  一、服務方式

  1、乙方根據甲方的送貨要求和信息,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門到門的運輸服務;

  2、乙方為甲方提供送貨過程的貨物相信服務;

  3、乙方為甲方提供在途車輛位置情況信息服務。

  二、運輸方式及運輸計劃貨物運輸合同

  1、乙方根據甲方的運輸要求,負責上門提貨并按甲方要求準確無誤無損的把貨物送達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

  2、運輸方式:;

  3、運輸貨物的工程名稱:

  4、運量:約噸(最終重量按雙方核定的重量為準);

  5、規(guī)格:每車貨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則上均在營運車輛規(guī)定的范圍以內。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按照預定的發(fā)貨計劃通知乙方發(fā)運貨物,承運方必須保證委托方的運輸時間;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時,保證貨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與所送貨物相符的相應出貨單據。明確表達乙方托運貨物的價值、件數、重量、體積、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車輛正常送達;

  甲方負責安排托運貨物的裝卸,并銜接好客戶的收貨事宜,負責協助乙方處理好收貨中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

  甲方有權對不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拒絕裝車而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甲方裝卸工不能將破損,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裝進車內;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運通知后,按時將合格車輛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運輸計劃;

  乙方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甲方貨物送達目的地,但如遇天災、山洪、塌方、地震、戰(zhàn)爭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況,乙方須即時通知甲方并將預急處理措施告訴甲方:

  貨物在承運期內,丟失、短少、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按成本價格賠償)(不可抗力因素及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將貨物直接交給客戶,辦理交接手續(xù)好,必須將有效簽收回單(含有收貨人、收貨數量、收貨日期時間、圖章等信息)反饋給甲方;

  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運輸的貨物時,應對貨物的數量及包裝(以外包裝為準)進行清點核對。對裝車過程進行監(jiān)裝。對裝車過程的不當操作及外觀或包裝有疑問的貨物應指出,糾正或拒裝,裝貨后發(fā)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乙方對所承運的貨物負安全責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以及貨物卸錯地點需要轉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貨損、貨差按成本價格賠償);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發(fā)貨計劃運輸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如乙方擅自終止運輸合同或不能滿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對乙方扣除10%的合同總價作為賠償;

  運輸質量:乙方保證運輸車輛清潔、干燥。因乙方駕駛員違反文明作業(yè)規(guī)定,與甲方客戶發(fā)生爭議,造成惡劣影響,致使甲方客戶投訴,乙方應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運費及結算方式

  1、運費:/噸;

  2、結算方式為單項工程結算,按甲乙雙方核定的重量開票結算;

  3、付款:工程鐵塔承運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運輸(可抵扣)發(fā)票,在三個月內以匯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

  1、本合同僅限——→承運期間國家新頒布相關禁運條例或有特殊安排等,雙方另行協商;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需補充或修改,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武漢鐵塔廠乙方:谷城通達物流有限公司

  蓋章(簽字)蓋章(簽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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