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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評定。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其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鑒定管理機構)負責本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從事房屋鑒定的單位(以下簡稱鑒定單位)必須申領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方可進行房屋鑒定工作,并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使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印制的鑒定文書格式。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以下簡稱鑒定人員)必須經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崗位培訓,并經審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后,方可上崗!斗课莅踩b定員證》每年進行一次審核。年審不合格的,取消鑒定人員鑒定資格。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證明與鑒定房屋有機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三)有關房屋技術、管理檔案資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鑒定單位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 接受委托;
(二) 開展調查,摸清房屋歷史和現(xiàn)狀;
(三) 現(xiàn)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shù)據(jù)和情況;
(四) 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 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 簽發(fā)鑒定文書。
第十條 鑒定人員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兩人以上,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另外聘請專業(yè)人士,或者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 鑒定人員現(xiàn)場鑒定時,應出示鑒定員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十二條 房屋經過安全鑒定,鑒定單位應作出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制作安全鑒定文書。房屋安全鑒定文書應當填寫鑒定人員的姓名、職稱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編號。如不符合要求的,該鑒定文書無效。
第十三條 鑒定單位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15日內進行現(xiàn)場查勘,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在現(xiàn)場查勘之日起5日內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現(xiàn)場查勘之日起15日內發(fā)出房屋安全鑒定文書,鑒定文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鑒定單位必須對房屋安全鑒定資料進行歸檔,填報年度房屋安全鑒定統(tǒng)計表,按管理權限向經管的市、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檢查,做好歷年修繕房屋記錄,保全設計施工圖,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如發(fā)現(xiàn)房屋可能存在危險時,應及時報告鑒定管理機構,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鑒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guī)定委托鑒定單位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事先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鑒定,經鑒定單位鑒定符合條件并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動工。
第十八條 出租房屋應符合安全條件,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不得出租。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內出現(xiàn)房屋不安全情況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繼續(xù)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經管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治。不依期整治的,依法強制整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在開業(yè)前,應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由鑒定單位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準開業(y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開業(yè)。
第二十條 在房屋密集區(qū)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應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對施工區(qū)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并按規(guī)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鑒定單位按規(guī)定收取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經管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鑒定單位沒有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責令補辦手續(xù)外,對單位每宗鑒定,處以2000元的罰款。
(二)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鑒定人員無證上崗的,處以500元罰款;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三)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拒絕、圍攻、漫罵、毆打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guī)定,拒不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或起訴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鑒定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物,包括廠房、商品房、商業(yè)樓、綜合樓、辦公樓等。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動。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受市建設局的委托具體實施對危險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
市國土資源局、城建規(guī)劃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安監(jiān)局、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共有的房屋,其產權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產權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異產毗連的房屋,異產毗連部位的產權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的房屋安全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市建設局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規(guī)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等管道和設施;
(四)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拆改、增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xù)。
第十一條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依法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裝飾裝修,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向市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裝修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實行物業(yè)管理的,應當向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房的,應當事先向房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jù)設計單位的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施工。住宅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規(guī)定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已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十三條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住宅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的房屋安全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裝飾裝修活動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四條 房屋發(fā)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房屋所有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應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對轄區(qū)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將每次普查情況記入檔案,同時上報市建設局。對普查發(fā)現(xiàn)的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跟蹤管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必須開展變形觀測,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應當建立相關技術檔案:
(一)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特殊地基上的房屋;
(二)未經批準擅自加層、擴建、改變建筑主體結構或使用性質、功能的房屋;
(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且無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地基基礎檢測報告》的房屋。 第二十條 市建設局應當對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zhí)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年限執(zhí)行:
(1)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5年;
(2)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應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七)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所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房屋,市建設局應當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局應當對房屋安全責任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xié)議)、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進行復核,發(fā)給《東莞市房屋安全檢查證書》。
《東莞市房屋安全檢查證書》應注明房屋的竣工時間、房屋安全狀態(tài)、本次檢查時間、限期檢查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狀態(tài)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jù)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tài)規(guī)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fā)現(xiàn)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tài),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xiàn)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xiàn)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第二十四條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可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鑒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jù)。在我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始調查:查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查閱房屋設計圖紙及有關施工技術資料;
(二)現(xiàn)場勘查:對房屋的'基礎、墻、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構件進行勘查,并觀察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對被鑒定房屋結構的影響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統(tǒng)等對被鑒定房屋的影響,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需進行建筑結構檢測的,應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檢測項目的資質證書)進行結構檢測結果;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對調查、勘測、檢驗、計算的全部資料進行分析論證,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出具鑒定報告。
鑒定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及市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填寫鑒定文書,出具鑒定報告。
鑒定報告應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術語,由審定人、審核人、計算分析、編寫人和參與鑒定人員簽名,加蓋鑒定機構公章,并在約定時間內送達委托人。
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鑒定機構進行現(xiàn)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積極配合鑒定機構現(xiàn)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
的現(xiàn)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xiàn)場。
第二十九條 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fā)現(xiàn)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市建設局、房屋所在地的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市建設局、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狀態(tài)為D類的,下同),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市建設局、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狀態(tài)為A類、B類或C類的,下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
第三十一條 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后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鑒定機構處理意見進行加固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通知使用人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應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報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備案。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應將處理情況報市建設局。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影響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對拒不拆除的,鎮(zhèn)(街道)規(guī)劃建設辦公室應將情況報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對房屋已出現(xiàn)重大險情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四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所有人、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等適當?shù)呐烹U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對其被鑒定為危險房屋進行排險解;虿鸪亟ㄐ枰k理各項手續(xù)時,規(guī)劃、建設、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
第三十六條 產權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解除危險。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需要拆除房屋時,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內,按規(guī)定將相關資料報送市建設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yè)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yè)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依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破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期內發(fā)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城鎮(zhèn)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人、 使用人、經營管理人和相關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領導。規(guī)劃、建設、市容、環(huán)保、工商、公安、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組織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 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屋頂、露臺、挑檐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利用房屋外墻懸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屋頂堆放雜物;
(四)在陽臺、露臺超荷載堆放物品;
(五)在非承重墻體和預制陽臺欄板外側懸掛空調室外機等設施、設備;
(六)在陽臺欄板上設門;
(七)利用房屋外墻占地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八)倚墻堆放有損墻體的物品;
(九)在住宅房屋內存放經營性酸、堿、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
(十)在住宅房屋內安裝動力、壓力性設備;
(十一)將居民住宅樓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的;
(十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住宅樓房不得開設門臉。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批準住宅樓房開設門臉。
第七條 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房屋經營管理人的同意,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并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修繕、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時,其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管理人,應當主動配合,及時自行處理,不得借故阻撓。
第八條 房屋使用人確需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鄰房屋的使用,不得影響文物和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應當符合城市市容、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的,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安裝規(guī)范,在同一居住小區(qū)、同一路段兩側或者同一幢樓房采用相同顏色和式樣,并接受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的管理和監(jiān)督:
(一)已實行物業(yè)管理的房屋,由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負責;
(二)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售房單位負責;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護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護欄設計安裝規(guī)范進行護欄安裝施工,具體護欄設計安裝規(guī)范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行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安裝護欄。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補償安置的,應當在拆除前10日內持拆除房屋現(xiàn)狀圖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 地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滅失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并符合規(guī)劃、抗震、消防、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因裝飾裝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 不得影響房屋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住宅房屋或者與磚混多層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時,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變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樓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鑿孔;
(四)在樓板、陽臺、露臺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五)在住宅樓房外檐墻體上拆改、增設門窗。
第十五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禁止行為以外, 裝飾裝修房屋涉及拆改的,應當向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申報:
(一)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向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申報;
(二)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申報;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向售房單位申報;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單位申報。
房屋經營管理人接到申報后,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xiàn)場查勘、審核。經審核同意,房屋經營管理人和申請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申請人方可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其中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對不符合房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裝修人違反協(xié)議的,房屋經營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房屋加強巡查,受理房屋裝飾裝修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其他房屋修繕責任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約定修繕責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繕,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擔修繕責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繕,由代管人承擔修繕責任;
(四)保管自修公產房屋的修繕,由使用單位承擔修繕責任;
(五)在保修期限內的房屋修繕,由負有保修責任的一方承擔修繕責任;
(六)實行物業(yè)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屆滿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由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按照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承擔修繕責任;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設施設備的修繕,由其專業(yè)經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修繕責任;
(八)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市政、電訊、綠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由組織施工的專業(yè)部門承擔修繕責任;
(九)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由售房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修繕責任;
(十)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當事人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查勘,發(fā)現(xiàn)損壞及時修繕,保障房屋建筑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于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繳存維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修繕工程應當參照修繕工程定額、取費標準和相關規(guī)定計算工程造價。實行招投標的房屋修繕工程,招標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編制標底。
第二十二條 房屋修繕工程的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內容、工程范圍、施工期限、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結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大、中修的房屋修繕工程,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jiān)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jiān)理。房屋修繕責任人、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各負其責,確保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向市或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房屋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撓或者拒絕,因修繕造成其自有裝飾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賠償;如拒絕配合或者阻撓修繕而造成其自有裝飾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不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房屋修繕應當文明施工,減少施工噪音,防止環(huán)境污染。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五條 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準開業(y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開業(yè)。
第二十六條 因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七條 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qū)相鄰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后,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二)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shù)據(jù)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五)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后5日內進行現(xiàn)場查勘,查勘完畢后,一般項目應當在10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長期觀察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關系人對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鑒定費。
第三十三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鑒定報告副本轉給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
第六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四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查勘鑒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并視房屋危險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適用于整體危險已無修繕價值,且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六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積最多的所有人負責組織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籌集,具體分攤比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產權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險房屋, 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解除危險。
第三十八條 危險房屋解除危險時,需要使用人暫時遷出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予以強制遷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幫助排除危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代為清理。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guī)定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因拆除或者清理所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利用住宅樓房開設門臉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仍不恢復原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恢復原狀,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安裝護欄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除,發(fā)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款,護欄安裝單位不按照護欄設計安裝規(guī)范施工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不辦理房屋滅失登記手續(xù),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由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修繕加固。逾期仍不修繕加固的,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進行裝飾裝修的, 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恢復原狀, 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房屋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不履行房屋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裝飾裝修、拆改房屋、安裝護欄等行為,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xù)施工的,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補辦手續(xù)或者恢復原狀后予以返還。
第四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規(guī)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對鑒定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市或者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建立健全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臺帳和檔案
對于在用的建筑設施、設備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shù)、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設備更新情況等。
二、定期檢查建筑設施設備安全
定期對安建筑施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對于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建筑設施設備應每月檢查一次,班組安全設施設備每日檢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做好記錄;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并做好維護和檢修記錄。
三、建筑設施、設備問題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存在的建筑設施、設備安全問題應根據(jù)“三定一不推”原則限期處理。發(fā)現(xiàn)建筑設施設備安全問題應制定整改方案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做記錄,同時上報有關部門。
四、強檢(定檢)設施、設備的檢測維護要求
重要的安全設施、設備,應按要求定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對于其中的不合格項目,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整改,要定期對強檢、定檢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證其性能安全合格,達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五、重點建筑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重點建筑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檢查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臺帳。對于重點安全設施、設備要縮短檢查周期,檢查記錄要詳盡詳實。重點安全設施、設備問題應優(yōu)先予以處理。
六、建筑設施、設備的報廢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應及時做好記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5
1、由園長主管幼兒園校舍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倓罩魅畏止苄I峁ぷ、綠化、安全,具體校舍管理工作有專人擔任,年度對校舍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行政值班人員每天放學后巡視學校一周,檢查門窗關閉情況,電源關閉等。
3、教育幼兒愛護公物,不亂涂墻壁,保持墻面清潔。
4、對食堂房頂雨蓬定期清掃,疏通管道,防止積水引起滲水,如發(fā)現(xiàn)滲水及時進行維修。
5、廁所等公用部位由專人負責清掃,保持整潔,廁所無污垢、無臭味,下水道保持暢通。
6、對食堂墻面、地面要做到清潔,無油污,下水道保持暢通。
7、對校內電器、電路進行定期檢查,節(jié)假日切斷電源,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8、每學期對校舍進行一次大檢查,制定出專項維修申請報告。
9、在校舍維修過程中,做好管理工作,有專人監(jiān)督質量,確保維修質量。
10、建立校舍檔案,作好記錄。
11、愛護公共財物,損壞公物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賠償。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6
1、本園教職工要樹立安全意識,密切關注幼兒園房屋園舍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情況,對使用的建筑物有責任做好保護、監(jiān)督工作,有權拒絕在有危險的建筑物下進行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
2、幼兒園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由園長負責,安全管理員責任具體工作。不得隨意改變主體結構,需進行大的裝飾工程,必須報區(qū)教育局批準、備案。
3、幼兒園房屋安全檢查工作要做到經常性與季節(jié)性、突擊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經常性工作指每學期開學初必須經園長和安全組人員進行檢查無誤后方可讓幼兒入園,平時每天都要注意幼兒園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情況。季節(jié)性工作指上半年雨季前和下半年冬季雪季前的.安全檢查工作。突擊性工作指上級有關部門及本園組織的各項有關房屋園舍安全檢查工作。
4、房屋安全檢查過程中要做到全面、細致,不漏檢一個地方、項目,不漏檢死角。
5、定期請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檢測機構對園舍進行檢測,檢查出的園舍等建筑物有安全隱患或危險跡象,應及時報告區(qū)級政府和教育局、園領導,安全負責人聯(lián)系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園實地察看,提出相應措施。報教育局同意后,協(xié)商解決有關事宜,檢查確定為危險房屋的立即封閉。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7
為了確保幼兒園師生的安全和房屋園舍的安全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1、幼兒園教職工要樹立安全意識,密切關注幼兒園房屋園舍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情況,對使用的建筑物有責任做好監(jiān)督工作,有權拒絕在有危險的建筑物下進行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
2、幼兒園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由園長負責,總務處選派一名工作責任心強、懂業(yè)務的人員具體做到此項工作。
3、幼兒園房屋安全檢查工作要做到經常性與季節(jié)性、突擊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經常性工作指每學期開學初必須經園長和安全組人員進行檢查無誤后方可讓幼兒入園,平時每天都要注意幼兒園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情況。季節(jié)性工作指上半年雨季前和下半年冬季雪季前的安全檢查工作。
4、幼兒園房屋安全檢查工作過程中要做到全面、細致,不漏檢一個地方、項目,不漏檢死角。
5、檢查出的園舍等建筑物有安全隱患或危險跡象,應及時報告園領導及安全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必須聯(lián)系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園實地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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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作為孩子成長的第一課堂,其房屋安全防護和安全檢查制度非常重要。本文從房屋安全防護和安全檢查制度兩個方面,為幼兒園提供了一套完善的制度。
一、房屋安全防護制度
1、建設防火墻
幼兒園建筑內應設置防火墻,可以有效地防止火災擴散。同時,建議增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設施。
2、安裝報警器
幼兒園應當安裝防盜報警器,24小時監(jiān)控,加強對周邊環(huán)境的監(jiān)控,保證教育場所的`安全。
3、安裝攝像頭
幼兒園內應安裝監(jiān)控攝像頭,以全面監(jiān)測日常安全。特別是在幼兒園門口、走廊、電梯、樓梯等人員進出口的位置。
4、定期檢查電線、地漏
幼兒園定期檢查電線、水管和地漏等管道設施,保證其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
5、維護建筑外觀、地面和屋頂
幼兒園在日常維護和裝修時,應及時修補損壞的墻面、地面和屋頂?shù)。確保教育環(huán)境整潔安全。
二、安全檢查制度
1、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幼兒園房屋、設施等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
2、安排專人負責
幼兒園應該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安全隱患,建立詳細的安全檔案。確保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排除安全隱患。
3、提高學生防范意識
在日常教育活動中,應培養(yǎng)幼兒的安全意識,教育他們學會自我保護,防范意識。同時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練活動,提高幼兒應急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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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yè)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fā)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yè)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yè)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wèi)生防疫部門核發(fā)的衛(wèi)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guī)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xié)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tǒng)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xié)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qū)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fā)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fā)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tài)。
第四章安全協(xié)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xié)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xié)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xié)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jù)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xié)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及當?shù)卣嘘P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zhí)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guī)范
第十五條各區(qū)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xié)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fā)科負責解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0
為了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確保大廈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訂本制度。本大廈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變或損壞原有結構或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房屋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不得拆改公共設備設施及共用管線;如發(fā)現(xiàn)此現(xiàn)象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1.2為保證公共利益及大廈外觀整潔、統(tǒng)一,業(yè)主及客戶不得自行將窗戶及外墻做任何更改,窗戶及外墻不得設有任何突出物及廣告標牌,不得隨意加裝防盜網。
1.3禁止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1.4禁止將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1.5施工隔斷墻和擺放家具不得遮擋窗戶、空調口以及防火門、消防設備和消防通道。
1.6業(yè)主和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墻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不允許隨意在墻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1.7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1.8嚴禁擅自亂接電源線,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1.9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業(yè)主及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2.0大廈使用中央空調,原則上不允許各客戶另行安裝空調設備,如確實需要加裝空調機,應事先取得物業(yè)公司同意,空調機應按物業(yè)公司統(tǒng)一規(guī)劃的位置安裝,不得破壞樓宇結構,鑿壞墻體。
2.1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fā)現(xiàn)竊電者,除按電業(yè)局規(guī)定罰款外,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2.2海文大廈的業(yè)主及住戶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大廈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到項目部辦理裝修手續(xù),手續(xù)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沒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2.4戶用電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2.5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2.6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二、房屋質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檢及槍修
1.1項目部的`維修人員每周對房屋巡檢兩次,加強對墻體和屋頂?shù)臋z查,發(fā)現(xiàn)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現(xiàn)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抓緊解決。
1.2水、電、電梯等維修人員必須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屬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中、大修范圍的項目,項目部編制年度維修計劃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1.3當發(fā)生急修、意外災害事故時,要求搶修人員在事故發(fā)生20分鐘內及時趕到現(xiàn)場全力槍修,防止事故擴大。
2.房屋定期檢查維修
2.1項目部利用冬閑時間,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組織對所管房屋進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檢查,掌握房屋完損情況,對于房屋的不同結構部位和附屬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損壞及時修繕。
2.2房屋安全檢查應由項目部直接負責,按要求進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填寫表格匯總,每次檢查完,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公司,并及時安排修繕。
3.房屋的預防性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jié),做好預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臨時檢查,發(fā)現(xiàn)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
三、房屋裝修管理
1.建立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項目部應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與裝修使用人簽訂裝修協(xié)議。
2.項目部應每日巡查裝修施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xiàn)象的,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3.裝修完由項目部、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三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退回裝修押金。
4.巡查后認真填寫二次裝修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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