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精選7篇)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6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1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齊全、完整、真實和安全,更好地為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重大活動檔案的形成、歸檔、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本省各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省內外、境外組織舉辦的涉及政治、經(jīng)濟、科學、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業(yè)性、地方特色、國家意義或者國際影響的會議、節(jié)慶、會展等大型活動;突發(fā)事件的應對處置活動;關系改革、發(fā)展、民生等專項或者綜合性的工作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經(jīng)過歸檔處理的文字、圖表、音像、數(shù)據(jù)、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記錄。
第四條 重大活動檔案工作遵循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完整歸檔、系統(tǒng)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凡屬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歸檔保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未列入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應當編制文件銷毀清冊,經(jīng)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銷毀。
第六條 凡屬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涉密文件,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未經(jīng)解密,不得進行寄存托管、檔案整理業(yè)務外包和數(shù)字化加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協(xié)調解決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保障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jīng)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重大活動檔案捐贈者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第八條 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人員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積累工作,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參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技能,履行職責,恪守職業(yè)道德。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2
第九條 主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過程中檔案的形成、歸檔、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主辦單位的,執(zhí)行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職責。
第十條 主辦單位應當將檔案管理納入重大活動管理范疇,成立專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保障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經(jīng)費。
單位獨立舉辦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動,或者聯(lián)合其他單位舉辦的重大活動,應當將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納入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機構,并在重大活動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制發(fā)的重大活動實施方案、應急預案和項目計劃任務書,應當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范圍和目標任務。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形成責任制,利用現(xiàn)代化的技術、手段,開展重大活動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記錄工作,編制和實施各類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應當對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效率和質量。
第十四條 單位獨立舉辦重大活動的,應當將本單位所有參與部門、工作人員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科學整理;其檔案歸入本單位檔案全宗,另設類目妥善保管;編制專題目錄、概要,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發(fā)揮重大活動檔案的現(xiàn)實效用;保管期滿后按規(guī)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保管條件不具備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損毀的.,可以提前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不分主次、聯(lián)合舉辦的重大活動,相關單位應當將重大活動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系統(tǒng)整理,活動結束后6個月內各自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的,須經(jīng)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同意,并向其報送重大活動檔案目錄。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分主次、共同舉辦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將重大活動中所有參與單位、工作人員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統(tǒng)一整理,活動結束后6個月內,由主辦單位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七條 臨時機構舉辦的重大活動,應當邀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直接負責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3
第十八條 協(xié)辦單位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重大活動所承擔項目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第十九條 協(xié)辦單位應當參加主辦單位組織的檔案專業(yè)培訓和檔案協(xié)調工作,按照檔案專業(yè)要求,妥善管理活動期間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條 協(xié)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列入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歸檔范圍的各種原始記錄向主辦單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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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主辦單位邀請參加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委派專業(yè)人員提前介入,協(xié)助主辦單位進行檔案專業(yè)培訓,制定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方案,確定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的重大活動,可以采用錄音、攝影、攝像等技術手段直接采集、記錄重大活動;顒咏Y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采集、記錄的信息移交主辦單位統(tǒng)一歸檔整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購、征購、合作開發(fā)等方式征集重大活動檔案。
第二十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個人、社會組織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對捐贈、寄存檔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綜合檔案館對移交進館的重大活動檔案,應當設立專門全宗,科學管理,進行縮微處理和數(shù)字化加工等,實施異質異地備份。
第二十七條 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的開發(fā)利用工作,建立現(xiàn)代化的檢索系統(tǒng)和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展覽陳列、匯編史料等形式,依法向社會公布不涉密和非控制使用的重大活動檔案信息,滿足社會利用需求。
提供社會利用的重大活動檔案,應當提供復制件或者數(shù)字副本,附有檔案館印章標記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5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開展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
(二)拒絕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工作機構的;
(三)將屬于重大活動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據(jù)為己有、拒絕移交、移交不完整、擅自銷毀的;
(四)未按規(guī)定對涉密文件進行安全管理的;
(五)未按規(guī)定收集、整理、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
(六)未對重大活動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檔案進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
(七)未按規(guī)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檔案移交不完整的;
(八)未按規(guī)定報送重大活動檔案目錄的';
(九)未按規(guī)定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的;
(十)拒絕接收重大活動檔案的;
(十一)擅自將未經(jīng)開放鑒定的重大活動檔案復制、提供、公布的;
(十二)涂改、偽造、抽換、損毀、丟失重大活動檔案的;
(十三)擅自將重大活動檔案出賣、轉讓、交換、贈送給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或者私自攜運、郵寄出國出境的;
(十四)違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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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是指重大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是指重大活動項目的召集、組織、策劃者。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執(zhí)行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是指受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委托具體執(zhí)行或者承辦重大活動項目的.實施者。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協(xié)辦單位,是指重大活動項目某一方面工作的協(xié)作者或者合作者。
本辦法所稱臨時機構,是指不在正式編制序列,存在時間短暫、沒有設立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的非常設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省公民舉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7
第一條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yè)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健全檔案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統(tǒng)籌安排發(fā)展檔案事業(yè)所需經(jīng)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檔案事業(yè),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檔案事業(yè)發(fā)展計劃,對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三)組織進行檔案宣傳、檔案教育、檔案科學研究、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指導檔案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四)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五)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檔案工作。
第六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文書部門和業(yè)務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參與技術項目、建設項目、科研項目和重要設備檔案的驗收工作;
(二)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的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實現(xiàn)檔案管理標準化和現(xiàn)代化;
(三)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對本系統(tǒng)的檔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九條縣級以上國家綜合檔案館,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接收和征集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采用先進技術按規(guī)定科學地整理和保管;
(三)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第十條設置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部門檔案館,經(jīng)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檔案館應當提出申請,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各級各類檔案機構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y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從事檔案鑒定、評估、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經(jīng)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資質或者資格認定,接受其業(yè)務監(jiān)督。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圖表、聲像材料,由本單位文書部門或者業(yè)務部門負責收集齊全,進行鑒定和系統(tǒng)整理,向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四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依法移交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檔案進行登記,并將登記認定情況通知相關檔案館。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的,向省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地)、縣(市、區(qū))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的,向市(地)、縣(市、區(qū))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一年的,向相關檔案館移交;
(四)記錄省、市(地)、縣(市、區(qū))重大活動的錄音、錄像、照片等檔案,各單位應當嚴格管理,并在活動結束后半年內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五)機關、團體撤銷時,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六)臨時機構撤銷時,應當及時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檔案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建設檔案館專用庫房,并根據(jù)檔案事業(yè)發(fā)展的要求,配備計算機、復印機、縮微攝影、洗印等必要的設施。
第十七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庫)的安全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檔案館建筑耐火等級應當達到一級,市(地)、縣(市、區(qū))檔案館應當達到一級或者二級;
(二)檔案庫房內應當安裝防火、防盜報警裝置,配備消防器材;
(三)檔案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嚴禁明火裝置;
(四)檔案庫房內應當配備溫濕度調控設備和防塵、防有害生物設施。
檔案館(庫)的管理人員對霉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專項經(jīng)費直接用于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的保護。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十九條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條檔案館開放檔案,應當設置公示標志,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中國公民或者組織,憑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境外組織憑接待單位介紹信,向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代替原件。檔案縮微品和復制件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查閱檔案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涂改、損毀、丟失、偽造。利用未開放的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和復制。
第二十三條公布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
(二)保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由所在單位公布;
(三)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布;
(四)寄存在檔案館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館征得檔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檔案館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布檔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等形式發(fā)表;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傳播;
(四)公開陳列、展覽檔案或者其復制件;
(五)出版發(fā)行檔案史料匯編的全文或者摘錄匯編;
(六)經(jīng)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出售檔案復制件;
(七)在公共場合散發(fā)、張貼檔案復制件;
(八)在公共場合宣讀、播放;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條禁止出賣、擅自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建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
(三)不按規(guī)定歸檔或者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guī)定辦理檔案登記、統(tǒng)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的;
(六)不按規(guī)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損失檔案的價值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檔案專家、鑒定人員評估確定。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檔案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管理的意義
Tips 1:人才服務機構是什么性質的機構?在編制上,它屬于事業(yè)單位,在運行上,則實行企業(yè)化管理。但實際上,它履行著部分行政職能,提供的“服務”具有明顯的行政屬性。這種“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與“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兩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負責人堅持:“補齊代管費用及相關手續(xù)后,再提供人事服務”。
Tips 2:檔案的轉遞是有規(guī)定程序的,在離開學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檔案在什么時間被轉到哪個地方去了。在現(xiàn)階段,主管學生分配的單位沒有統(tǒng)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專門的分配辦等,而且檔案轉進轉出比較麻煩,最好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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