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導語:《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yè)均衡快速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發(fā)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國發(fā)〔1986〕50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fā)展職業(yè)教育的決定》(國發(fā)〔2005〕35號)、《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魯財綜〔2010〕162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附加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條 教育附加作為教育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部門預算的原則。教育附加支出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按預算管理辦法編制支出預算、執(zhí)行支出預算。
(二)量入為出的原則。根據本級教育附加預算收入情況安排支出,既要考慮剛性支出,又要考慮財力可能。
(三)統籌安排的原則。教育附加要與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結合教育結構實際,安排教育附加支出預算,努力實現各類教育間的平衡。向農村教育傾斜,努力實現教育城鄉(xiāng)均衡發(fā)展。
(四)足額安排的原則。教育附加要及時、足額安排支出。
(五)績效預算的原則。注重發(fā)揮教育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預算有目標、執(zhí)行有考核、績效有評價。
第四條 城市教育費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補充完善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市屬高等職業(yè)院校發(fā)展。其中,用于職業(yè)教育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于基礎教育學校(含幼兒園)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改善辦學條件,補充中等職業(yè)學校公用經費等。其中,用于中等職業(yè)教育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六條 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行政部門支出,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教職工福利獎金和償還債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年度教育附加收入規(guī)模以及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需求,組織對下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項目的考察、初審,編制年度教育附加安排計劃并報同級財政部門評審;
(二)配合同級財政部門下達教育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計劃;
(三)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教育附加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guī)程;
(四)建立項目檔案并進行跟蹤管理;
(五)對教育附加使用情況進行績效審計。
第八條 財政部門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年度教育附加的總規(guī)模,定期將教育附加、轉移支付分配及資金結余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二)組織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報的年度教育附加安排計劃進行評審,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分配方案;
(三)會同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教育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計劃,并根據已下達的'教育附加安排使用計劃以及工作進度,定期、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四)會同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教育附加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guī)程;
(五)監(jiān)督檢查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項目資金需求預算;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
(三)對獲得的教育附加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教育附加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五)按照要求提供教育附加使用情況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第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青島市教育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的目標要求,緊緊圍繞全市產業(yè)結構、經濟社會發(fā)展特點組織申報使用教育附加的項目;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論證和遴選,并向財政部門提報項目評審資料;財政部門負責對提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分配方案下達執(zhí)行。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教育附加財務管理,教育附加收入、支出、結余應當在會計核算中單獨反映。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管理,保證資金?顚S,加快推動項目建設,提高預算執(zhí)行進度;對未按規(guī)定使用及不具備啟動條件的項目資金,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重新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教育附加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將專項檢查的情況及時書面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已完成的教育附加項目定期組織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金使用單位再次申請資金安排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教育附加等行為,由各級財政、審計、監(jiān)察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教育附加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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