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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公民個人舉辦托幼機構管理辦法
導語:托幼教育一體化,對我國制度化的學前教育來說是一項劃時代的舉措。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青島市公民個人舉辦托幼機構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民個人舉辦幼兒班、托兒班(以下簡稱個體托)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規(guī)和《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個體托為:公民個人舉辦的不足三個班的托幼機構。主要以招收三歲以上幼兒為主的登記注冊為幼兒班,以招收三歲以下嬰幼兒為主的登記注冊為托兒班。個體托班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公民個人舉辦的個體托,需經登記注冊后方可開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個人均不得舉辦。經登記注冊的個體托,每年由審批機關定期復核審驗一次。審驗不合格者,限期改進,到期仍不合格者,停止辦學。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個體托登記注冊的主管部門。公民個人舉辦個體托,由所在區(qū)(市)教體局(科教局)的學前教育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五條 個體托的房屋必須為獨立建筑或居民樓、其他建筑一樓(含平臺上一樓)。房屋必須獨門獨戶,有單獨出口,不與住戶交叉,并且向陽、明亮、干燥、安全,結構合理,周圍環(huán)境良好,符合辦學條件、消防規(guī)定。室內活動面積每人平均2平方米以上,戶外活動場地每人平均4平方米以上。
個體托應配備與招生對象年齡與人數相適宜的必要的設施和玩教具。
第六條 個體托工作人員任職條件:
(一)個體托舉辦者必須任負責人。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本市常住戶口并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yè)學校幼兒教育專業(yè))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園所長任職資格;舉辦者和保教工作人員為非在職職工,年齡不超過50歲,且經體格檢查取得健康證明;
(二)個體托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guī)定的幼兒教師資格;
(三)保育員應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學歷,并經過區(qū)(市)以上保育職業(yè)培訓,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四)衛(wèi)生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受過市級以上幼兒衛(wèi)生保健職業(yè)培訓,取得任職資格證書(可兼職);
(五)財會人員(可兼職)、炊事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個體托保教工作人員與嬰幼兒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申請舉辦個體托的個人,應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聘任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健康證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四)擬辦幼兒班、托兒班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
(五)擬辦幼兒班、托兒班的章程和發(fā)展目標;
(六)非獨立建筑的房屋四臨戶主同意舉辦材料以及居委會或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允許使用社區(qū)公用場地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證明;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聯合舉辦個體托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第八條 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三日內給予登記,準予填寫《青島市幼兒園、托兒所登記注冊申請書》,登記內容應包括個體托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詳細地址、投資資金數額、招生對象、范圍和規(guī)模、班額、保教人員情況等等。
經登記的個體托,應按審批部門確定的籌辦期限進行工作,籌辦期限為兩個月,逾期不辦,則由原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個體托籌辦結束后,須向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30個 工作日內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注冊,并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發(fā)《衛(wèi)生保健合格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青島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學許可證》。個體托持《辦學許可證》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方可辦學。對于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審批機關按時審查。
第九條 凡登記注冊的個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其進行分類定級、業(yè)務指導、檢查視導、監(jiān)督評估。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對其衛(wèi)生保健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檢查、監(jiān)督;并按規(guī)定對衛(wèi)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炊事員進行培訓;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指定醫(yī)療機構按規(guī)定對個體托工作人員和嬰幼兒進行體檢。
第十條 個體托保教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衛(wèi)生部門規(guī)定不得從事托幼工作的各類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個體托工作,有家庭成員患上述疾病的不得開辦個體托。
第十一條 各區(qū)(市)教育部門應定期對個體托保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將培訓計劃列入本年工作計劃。對于一年內不參加培訓的或在培訓時曠課30%以上的,取消舉辦資格。
第十二條 個體托應按照《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和《三歲前小兒教養(yǎng)大綱》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一日活動,保證嬰幼兒體、智、德、美全面和諧發(fā)展,不得使用小學課本對嬰幼兒進行教育,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得舉辦各種收費興趣班。
第十三條 個體托有嬰幼兒專用床鋪及午睡用品(可由嬰幼兒家長自備),有專用炊具、餐飲具及消毒設備,有專用兒童蹲式廁所及流水洗手設備。
第十四條 個體托必須認真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各項安全工作。應加強電源、電器管理(室內電源插座應距地面1.6米以上),無危險物品、無危險環(huán)境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五條 個體托通過本市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招生廣告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其他戶外廣告,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或夸大事實。
第十六條 個體托刻制公章,應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區(qū)(市)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xù)。個體托應當將其印章樣式報審批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個體托一經登記注冊,不得隨意變更承辦人、搬遷地址、合辦等。如確需變更,必須由舉辦人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八條 個體托因故決定停辦時,舉辦人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準后,由審批機關監(jiān)督實施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及其副本、《衛(wèi)生保健合格證》、《收費許可證》、公章等,注銷登記,并發(fā)布公告。
第十九條 個體托應加強對財務的管理工作,按照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立財務帳。
第二十條 個體托所需收費票據由所在區(qū)(市)學前教育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集中到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購買,票據由個體托加蓋財務專用章。個體托應將其托幼收費的20%用于添置玩教具及其它教育教學設施。
第二十一條 個體托伙食費應獨立核算,并按要求核算成本,每月初公布伙食收支情況。每月盈虧不超過2%。
第二十二條 個體托違反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違反衛(wèi)生保健要求的,由衛(wèi)生部門按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未經登記注冊開辦或管理混亂的個體托,由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撤消,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依法撤消的個體托,由原登記注冊機關發(fā)文公布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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