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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我國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論文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相對獨立的教育法制體系已初步形成,但還不完善,F(xiàn)今大學生與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方面讓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國法治的強化使教育工作正面臨著新挑戰(zhàn);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識的提高。要實現(xiàn)教育法治,法律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至關重要。
一、大學生應享有的權利
1.大學生作為公民,應享有我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權、受教育權、財產權、人格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其中人格權又具體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由權等。
2.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分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3.女大學生享有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學校和有關部門應執(zhí)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guī)定,保障大學生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yè)外,不得以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還應當根據女大學生的生理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fā)展。
4.未成年的大學生應享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所有權利,得到來自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的保護。
5.大學生也應享有教師應盡義務的權利,在我國《教師法》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中規(guī)定:“(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
二、大學生容易受侵害的權利
由于一些高校管理欠缺應有的規(guī)范,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現(xiàn)象屢有發(fā)生。大學生容易受侵害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其他方面教育的權利。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承認并保護的權利。
現(xiàn)今,教育在人的成長和發(fā)展上的影響非常重要。高校有權利對學生進行管理;高校也有權利制定校規(guī)校紀并對學生行使處分,但不能違背國家法律的,更不能侵害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要注意合法性和適度性。高校自定的管理制度應當規(guī)范,且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
很多學校都有“考試作弊,開除學籍”的規(guī)定,但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也違反了我國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的規(guī)定。因為學校對學生處罰的依據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學校的學生考試違紀處分細則,這些規(guī)章規(guī)定均不是法律法規(guī),而在我國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均沒有規(guī)定學校具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法律認可的職權。
2.大學生的財產權。大學生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財產權。但有些高校擅自動用學生的獎助學金以謀取利益,侵犯了學生對其財產的處分權;也有些高校私自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學生生活用品的價格;甚至還有高校在對學生的處罰條款中設立罰款項目,把“依法”治校變成了“以罰”治校,這嚴重地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且法律規(guī)定嚴重不符。
3.大學生的擇業(yè)權、就業(yè)權。就業(yè)率是反映高等學校組織管理、教育教學等各方面辦學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高校可根據該校就業(yè)率控制其專業(yè)總數(shù),進行專業(yè)結構調整。但人們習慣于將就業(yè)率作為評價高校的重要指標,促使就業(yè)率高的高校成為了聲譽好的高校,從而提高了名氣、帶動了生源。
有的高校拒絕為簽訂就業(yè)協(xié)議后違約的學生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施加壓力,以提高學校的就業(yè)率,維護學校的聲譽,甚至還有頻頻發(fā)生的導致高校公信力大打折扣的“被就業(yè)”,這都對學生的擇業(yè)權、就業(yè)權有意無意的進行了侵害。
大學生的擇業(yè)權和就業(yè)權應當歸于自己,學校不能侵犯,簽約或違約是大學生自己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
4.大學生的人身權利。由于我國高校開放辦學,大學生的社會活動也越來越多,打架斗毆案件、害案件、綁架殺人案件等時有發(fā)生,不僅擾亂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嚴重地侵犯了受害大學生的人身權利,極大地損害了受害大學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甚至是在精神上的損害。
5.大學生的勞動力和成果。有些高校老師為了個人的利益,硬性要求學生一起或獨自完成老師自己的“私活”;還有的高校老師盡快評職稱,而抄襲學生的文章、冒名侵占學生的科研成果,甚至推遲學生的畢業(yè)時間以更多的占有。這些都使大學生的勞動力和成果被侵占。
三、完善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
面對屢屢發(fā)生的大學生權利的受侵行為,大學生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該如何完善,已成為教育法治一個待解決的問題。大致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大學生權利進行法律保護:
(一)充分樹立尊重大學生權利的意識
我國傳統(tǒng)的教育很少注意到學生的身心發(fā)展要求,主要是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對其進行培養(yǎng)。較少的將學生當作是獨立的個體和法律關系的主體,只將其看作是受教育的對象,并強調其應盡的義務,從而忽視了其應享有的權利。
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也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大學生并不是被動地接受教育,教師的教育權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而被確認的帶有義務性的職務上的權利。學校教育必須改變傳統(tǒng)的觀念和行為方式,充分樹立尊重學生權利的意識。
(二)逐步建立保護大學生權利的.程序制度
大學生是否享受了教育權是衡量大學生受教育權是否實現(xiàn)的標準。大學生的權利主要以法定的權利和實在的權利兩種形式存在,法律關系主體實現(xiàn)權利的前提是法定的權利;其實際享有的權利是實在的權利。
有些學校的內部管理在對學生的權利及義務的實施上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細則,欠缺應有的規(guī)范。法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過正當?shù)某绦颍駝t學校的各項管理就難以得到保障。我國高校對于學生的獎勵與懲罰都有實體性的規(guī)定,但有的高校僅僅是依照慣例對學生進行獎懲,而很少有關于獎懲的程序規(guī)定,甚至因為監(jiān)督力度不夠,并未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由于某些高校在慣例活動中對程序不重視,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事件時有發(fā)生,雖然能夠通過司法訴訟得到救濟,但事后救濟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是及其有限的。一個完整的救濟體系還應當包括事前和事中的救濟。如果高校能夠依照合法的程序約束教育管理行為,避免教育與管理的無序和隨意性,將權利的侵害有效遏制或及時地在學校內解決,而不是待問題出現(xiàn)后再通過訴訟程序去救濟,學生的權利將會得到更好的維護,也有利于推進學校教育法制化的進程。
(三)盡快完善大學生權利的救濟制度
權利的救濟主要可以通過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種途徑。受教育權利受侵害案件常常只能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致使財產受到損失為由,轉為民事索賠案,這使公民受教育權被侵害案件既不符合行政訟訴的要求,又與民事訟訴有不同,因而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時常得不到法律保護。
高校是事業(yè)法人單位,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可行使行政職權、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但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應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
從加強國家法治建設的角度考慮,我們必須突破陳舊觀念的束縛,樹立尊重大學生權利的意識,重視大學生的權利保護,建立保護大學生權利的程序制度,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以完善大學生權利的救濟制度,使教育法治能夠真正的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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