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99久久|国产剧情网站91|天天色天天干超碰|婷婷五天月一av|亚州特黄一级片|亚欧超清无码在线|欧美乱码一区二区|男女拍拍免费视频|加勒比亚无码人妻|婷婷五月自拍偷拍

規(guī)定

甘肅省體育經營合格證明管理規(guī)定

時間:2024-06-20 12:59:31 規(guī)定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甘肅省體育經營合格證明管理規(guī)定

  導語:體育經營指面向市場,連續(xù)的進行體育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有組織的經濟活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甘肅省體育經營合格證明管理規(guī)定,歡迎閱讀。

甘肅省體育經營合格證明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執(zhí)行《甘肅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體育局、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貫徹〈甘肅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及省體育局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fā)〈甘肅省體育經營專業(yè)技術人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精神,規(guī)范體育經營市場管理行為,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下列經營性體育活動的均屬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

  (一)體育活動中心、體育俱樂部等有固定體育設施的經營活動場所和賓館、酒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渡假村等場所附設的體育經營活動;

  (二)體育競賽、體育表演、體育健身、體育娛樂、體育康復;

  (三)體育技術信息、體育培訓;

  (四)體育中介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體育行政部門按照《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本規(guī)定,受理體育經營者辦理《甘肅省體育經營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的申請,對符合條件者核發(fā)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作的《合格證明》;對不符合者,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專業(yè)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性大的體育活動(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滑翔、懸掛滑翔、熱氣球、攀巖、登山、漂流、超輕型運動飛機、蹦極、探險等)的申請,應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受理和審批,頒發(fā)《合格證明》。

  第四條 設立體育中介服務機構的',應具有2人以上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yè)人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經省體育行政部門或授權委托的組織和單位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頒發(fā)《體育經紀機構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經營。

  第五條 從事體育培訓、技術指導和應急救護等體育專業(yè)技術人員須經省體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的專業(y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頒發(fā)《甘肅省體育經營專業(yè)技術人員上崗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和《職業(yè)技能培訓證》,才能從事體育經營技術指導工作。

  省體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組織和單位,在實施體育專業(yè)技術人員培訓前,應將培訓計劃等有關材料報送省體育行政部門,經審查同意后,方可組織培訓。教學內容和要求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資格證》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作,使用全省統(tǒng)一編號。

  第六條 為了便于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和管理工作,根據(jù)《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將《合格證明》的審批和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分級管理工作授權如下:

  (一)省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主管的體育經營活動有:

  1.全國性、全省性、跨省、市、州(地區(qū))和涉外體育經營活動;

  2.省屬企事業(yè)單位、群眾團體以及中央駐甘單位舉辦或從事的體育經營活動;

  3.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舉辦或從事的體育經營活動;

  4.凡舉辦一次性(含臨時性)名稱冠以“國際、全國、中國、中華、全省、甘肅、隴”等字樣的體育大獎賽、名人賽、邀請賽、擂臺賽、對抗賽、精英賽、表演賽、巡回賽、冠杯賽等體育項目經營性活動。

  (二)地、州、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主管的體育經營活動有:

  1.本地、州、市和外地市直屬企事業(yè)單位、群眾團體、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區(qū)的公民舉辦或從事的體育經營活動;

  2.地、州、市有關部門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舉辦或從事的體育經營活動;

  3.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授權管理的體育經營活動;

  4.凡舉辦一次性(含臨時性)名稱冠以“本地、州、市”等字樣的體育大獎賽、名人賽、邀請賽、擂臺賽、對抗賽、精英賽、表演賽、巡回賽、冠杯賽等體育項目經營性活動。

  (三)縣(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主管的體育經營活動有:

  1.本縣(市、區(qū))和外地縣(市、區(qū))直屬單企事業(yè)單位、群眾團體(含所屬單位)在本縣(市、區(qū))舉辦或從事的體育經營活動;

  2.個人在本縣(市、區(qū))舉辦或從事的體育經營活動;

  3.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授權管理的體育經營活動;

  4.凡舉辦一次性(含臨時性)名稱冠以“本縣、市、區(qū)”等字樣的體育大獎賽、名人賽、邀請賽、擂臺賽、對抗賽、精英賽、表演賽、巡回賽、冠杯賽等體育項目經營性活動。

  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體育經營活動分為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和一次性(含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

  從事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或一次性(含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應按本規(guī)定分別申請辦理《合格證明》。

  第八條 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辦理《合格證明》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對申請體育經營活動的項目、規(guī)模、條件等作詳盡說明,并附有關證明文件;

  (二)經營場所的建筑平面圖、質量檢測證明書及使用權證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設備的種類、數(shù)量、質量檢驗情況及證明;

  (四)從業(yè)的體育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及管理人員情況;

  (五)開辦經費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活動方案或教學計劃;

  (七)經營活動有關合同、協(xié)議書副本;

  (八)主管、承辦單位或個人情況簡介及相關證明;

  (九)省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設立體育俱樂部或者其他體育經營機構的,除報送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交組織章程。(體育經紀機構可參照執(zhí)行)

  第九條 舉辦一次性(含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須按擬定的舉辦時間提前10天申請辦理《合格證明》。申辦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載明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組織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參加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表演人員名單及主辦、協(xié)辦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活動的組織實施方案;

  (三)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或同意舉辦經營性體育競賽或體育表演的文件;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主管部門審批的文件;

  (五)有關合同、協(xié)議書副本;

  (六)省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申請從事專業(yè)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本規(guī)定第 三條規(guī)定的項目)的,除報送本規(guī)定第 八條或第 九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詳細的可行性說明書,到省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一條 申辦體育經營活動的投資人和開辦人,按本規(guī)定第 八條或第 九條的.要求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合格證明》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蛘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手續(xù),按本規(guī)定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合格證明》。

  體育經營活動涉及治安、消防、衛(wèi)生許可證或合格證申辦規(guī)定的,應當取得批準同意后,憑批準文件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合格證明》。

  從事有償體育教學技術培訓活動的,按本規(guī)定第 八條要求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按規(guī)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體育經營活動涉及大型場館建設或者場地保障準備的,體育經營者應先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可行性審核。經審核同意并在建好場館設施后,按本規(guī)定第 十一條的要求申請辦理《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審查申請報告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證明和說明,還可以要求申請人修改申請事項。對拒不補充證明、說明和修改申請的,認定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四條 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取得體育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合格證明》后,方可開展體育經營活動。

  設立體育俱樂部或其他體育經營機構的(含體育經紀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并取得體育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合格證明》后,方可開展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體育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專門體育場館取得一次性經營《合格證明》后,涉及廣告贊助的,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辦廣告經營許可。

  其他經營者取得一次性(含臨時性)《合格證明》后,經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許可,方可經營。

  第十六條 體育經營專業(yè)技術人員接受崗位培訓和申辦《資格證》,可以由體育經營單位統(tǒng)一組織,也可由個人直接向省體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參加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的培訓。

  凡已取得與從事體育經營項目相應的中級以上體育專業(yè)技術職稱的(救護、救生人員除外),可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直接核發(fā)《資格證》,并向省勞動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職業(yè)技能培訓證》,方可上崗。

  救護、救生等特殊專業(yè)技術人員還須經省體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和《職業(yè)技能培訓證》,方可上崗。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與驗審考核

  第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工商、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轄區(qū)內體育經營活動和領取《合格證明》的體育經營者進行監(jiān)督檢查,查禁賭博、無照(證)經營等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者擴大或改變經營范圍,以及發(fā)生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辦理《合格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照(明)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九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和勞動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職業(yè)技能培訓證》,是體育經營專業(yè)技術人員取得從事體育經營服務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資格證》和《職業(yè)技能培訓班》的人員不得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只能從事與資格證書相應的運動項目的經營服務!顿Y格證》嚴禁轉讓、轉借、涂改、偽造。

  第二十條 舉辦一次性(含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在活動結束或《合格證明》有效期滿后,經營者應在10日內將《合格證明》交回原發(fā)證機關。

  對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合格證明》,實行年度驗審制度!逗细褡C明》的年度驗審時間安排在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條 《合格證明》年度驗審內容及材料。

  (一)經營項目、內容和場所、器材、設備等事項的規(guī)模、效益、狀況和變化等情況;

  (二)體育經營活動從業(yè)管理人員和體育經營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職務履行情況和資格變化情況;

  (三)體育經營者驗審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年度經營報告書;

  2.《合格證明》正、副本;

  3.從業(yè)管理人員和體育經營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件。

  第二十二條 年度驗審工作,采用經營者自查申報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驗審的程序是:

  (一)向審批和主管的體育行政部門報送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所列材料;

  (二)體育行政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經驗審合格的應簽蓋年度驗審專用章,并發(fā)還《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取得《資格證》從事各類體育經營服務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由原發(fā)證機關每年進行一次驗審,經驗審合格的,在其《資格證》上簽蓋年度驗審專用章,準予繼續(xù)從事體育經營服務;對逾期不參加驗審或經驗審不合格者,其《資格證》無效,不得繼續(xù)從事體育經營服務。

  對救護、救生等特殊專業(yè)技術人員每年還應由體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有關組織進行專門業(yè)務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在其《資格證》上簽蓋年度驗審專用章,準予繼續(xù)從事體育經營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依照《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合格證明》和工商登記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其《合格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自始無效,按無照經營論處。

  對因違法經營而被收繳《合格證明》或者《合格證明》無效而繼續(xù)經營的,按非法經營論處。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資格證》的或者聘用無《資格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從事體育經營服務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罰。

  對在體育經營服務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體育專業(yè)技術人員,由縣組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收繳其《資格證》,禁止從事體育經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對逾期未參加《合格證明》年度驗審,或者經年度驗審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限改期最長為三個月。逾期不改正的',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合格證明》,并通報相關的登記主管機關。不得繼續(xù)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對于不辦理證照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依照企業(yè)登記管理法規(guī)進行取締和處罰或由體育行政部門依照《辦法》進行處罰。

  對于利用《合格證明》從事賭博、色情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合格證明》、《資格證》辦理和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經營者,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體育行政部門處罰和不予頒證、登記的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已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本規(guī)定發(fā)布后90日之內,按《辦法》第五條和本規(guī)定,到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合格證明》、《資格證》。逾期不申請辦證的,根據(jù)《辦法》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按非法開展體育經營活動論處。

【甘肅省體育經營合格證明管理規(guī)定】相關文章:

甘肅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09-28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定07-22

最新甘肅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07-18

關于甘肅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07-11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定全文07-23

快遞業(yè)務經營許可注銷管理規(guī)定06-20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10-01

關于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定08-19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全文10-22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guī)定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