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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及其制度的決定權
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國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是我國的一大特色。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及其制度是我國的重大決定事項,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及其制度是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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